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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体与责任主体不相同的情形

1.雇佣关系下形成的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针对实际驾驶人即雇员作出责任认定,对雇主的责任不作出任何认定,没有连带责任之说。

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在机动车出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借用人是事故责任主体,出借人不是事故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出借的车辆有瑕疵,或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驾驶资格而借用的,在民事借用中存在过错,对事故的赔偿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若机动车参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不是事故的责任主体,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作为赔偿责任的主体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5.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能作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的责任认定,不会作出连带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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