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0731-85135050      0731-85135001
首页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 >> 正文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如何选择诉讼法院

下一篇: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