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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效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权利人虽然享有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人就丧失了该请求权。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


设立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过长,情势发生较大变化,法院难于审理;也防止因时日过于久远,义务人举证困难,从而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原168条)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但,当事人向交警部门提出过调解申请,则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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