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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执法暖人心

        事故详情:2010年8月28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周某驾驶的小型货车撞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鉴定张某是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此次事故经乾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第一次住院66天,花费医疗费50837.6元,经乾县法院调解周某已全部承担。

         2011年12月20日,张某又进行了第二次治疗,花费医疗费21428.5元。医院鉴定张某的伤情为八级残疾,护理依赖为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3月3日,张某再次诉至乾县法院,要求周某赔偿第二次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并承担法院诉讼费。乾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由被告周某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0.9万元、伤残赔偿金及部分后期护理费1.1万元、交通工具损失费800元,共计12.08万元。

        法院判决后,被告长时间未履行赔偿责任,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乾县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项。乾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对被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一直得不到解决,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告周某,得知被告愿意承担赔偿判决费用,但因家庭经济拮据拿不出赔偿费用。经执行法官上门了解,周某经济一直很拮据,交通肇事引发的各项赔偿使周某的家庭雪上加霜。于是,执行法官转做原告工作,希望原告和被告就赔偿金额能私下达成协议。为了做通原告思想工作,执行法官带着原告前往被告家中实地探察,协商赔偿金额。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反复劝说,原告表示对被告家庭情况十分同情和谅解,做出让步,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被告周某赔付原告张某赔偿金1.6万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执行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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