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货物运输。7月,张先生在为公司送货途中与一辆车发生追尾,造成他左腿骨折,交警调查后认定他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在公司并未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张先生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治疗期间工资、伤残补助等费用,但单位负责人认为他在这起交通事故种负全部责任,不能算工伤,只能按照医疗保险待遇赔付。今天,张先生拨打本所电话咨询:“我的情况到底属于工伤吗?该怎样维权?”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张先生所描述的情况,他应当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情况都应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职工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不论他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均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需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张先生在上班时间驾车为公司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至伤,他属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因此不论他是否在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都应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其公司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若公司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对张某进行赔付,张先生有权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