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详情:
2010年1月,因工作需要,习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前往工地检查工作,付某和杨某同车前往。当日中午,习某驾驶汽车在路口与邢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事故造成杨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事故后杨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邢某不负任何责任。
在住院治疗期间,杨某共花费2万元左右的住院费,医院判定为10级伤残。杨某同习某和邢某商议赔偿事项,三人未达成协议。随后,杨某将习某和邢某以及邢某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习某和邢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习某称邢某车辆有投保交强险,所以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邢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杨某诉讼。保险公司辩称邢某在此次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只能在无责任交强险1.2万元额度内赔偿,杨某是农村户口,所以因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在一审过后重新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请求。
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肇事采用无过错责任追究制,但是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事故保险责任方不承担责任,按照无责任赔偿额度执行赔偿。这两条条例互有冲突,按照国家为受害人保障利益为目标制定法律的目的,交强险是保证受害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存在的,保险公司想要在行业中获得就必须维护受害人利益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属无责任方为由,按照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1.21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是减少自身责任、有违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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