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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未投交强险,改如何判定责任

        案例详情:

        2011年2月16日,邓某驾驶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是在逆向越过停放在路边的拖拉机后,才发生的交通事故。邓某车辆无牌照和驾驶证且车辆没有投过车险,拖拉机车主有驾驶执照但是拖拉机无牌照也没有投过车险。事故造成张某受伤和三轮车损坏,交警部门出示的认定书中,张某是此次事故中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和拖拉机车主彭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在院治疗87天,医院认定十级伤残。张某将邓某和彭某告上法院,要求邓某、彭某承担医疗费用。

        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或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邓某的摩托车和彭某的拖车都属于机动车,但是均未投保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邓某和彭某各自承担交强险额度赔偿金19136.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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