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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驾驶他人车辆出事故,责任判定

        2011年11月2日,向某未经曹某许可,擅自驾驶曹某的摩托车载人出行,因摩托车倒地滑行,将路人何某撞倒,事故造成何某身体多处骨折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向某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故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何某在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万元,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此次事故发生后,曹某和向某共赔偿何某医疗费用1万元,但对何某其他损失并未作出赔偿。何某在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向某和曹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

        法院审理认为,向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何某在事故中无需承担责任,故向某理应赔偿何某的治疗费用以及相关损失。同时,曹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向某轻易开走车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向某和曹某分别按照80%和20%的比例共同赔偿何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1256元。

        相关司法解释:擅自驾驶是指未经车辆所有人或车辆管理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的行为。车辆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情或控制范围外所发生交通事故,参照被盗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车主或车辆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对车辆的管理存在重大瑕疵,那么,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擅自驾驶人都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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