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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抛洒路面引发事故建筑公司担责

近日,江苏海门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建筑公司未及时将抛落路面的施工用土清理好,造成了被害人因躲避土方致交通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判令除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11万元,建筑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包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海门三星某段公路上疾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上有施工用土阻碍通行,因车速较快、举措失当,更因地面覆盖了土比较湿滑,造成翻车,包某摔到后不巧正跌落在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大型车辆之下,被车轮碾过,当场死亡。海门交巡警三星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因道路洒土问题,无法确定张某和路上所洒土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故无法准确确定事故责任。后因几方就事故赔偿责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将张某、三星镇政府和建筑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请求几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虽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但在与包某会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包建中跌倒时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直接碾压致包建中死亡,应为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包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尽安全义务,也未在中心路段靠右慢速行驶,且发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自己摔到对向车道内,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某建筑公司作为在道路附近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挖、转运泥土中,应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及时将抛洒的土方予以清理。现该公司因施工在道路上洒落泥土,给道路的安全行驶留下隐患,依法应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责任。故作出了如上判决。

  交通道路是事关国家经济命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公共场所,所有在道路上行驶和道路附近施工、经营、和对道路有管理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对道路具有不得毁损、不得设置障碍、抛洒物需及时清理等义务,如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导致了道路产生通行隐患、危及通行人的驾驶安全,都应当及时予以排除和修复,否则就会因自己的先行行为或疏于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抛洒土方不及时清理而引发交通事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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