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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扣13分依然上路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被拒

张某在明知驾驶证被扣13分的情况下依然开车上路,不料撞伤他人遭索赔,之后又被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目前,江苏无锡南长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保险合同纠纷,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81月,张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致老杨受伤及车辆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老杨负次要责任。后法院判决张某向老杨赔偿4万余元,不久张某便履行完该判决。201010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金4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持记分达13分的驾驶证驾车上路,不属合法驾驶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免责。而张某却称,在事故发生前,他未接到公安机关有关记分达12分的通知,公安机关并未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也未通知其接受学习和重新考试,因此自己对记分情况不清楚。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人在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持记分达13分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符合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事由,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人对记分超12分的情况是否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原则,结合张某被当场处罚与记分的事实,应当认定张某对于记分已超12分的情况是明知的,尽管其驾驶证未被交警部门扣留或吊销,张某也应知道其已不具备合法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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