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为,紧急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包括受害人的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对于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理由。垫付额度每人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实施社会救助的条件包括三种,即,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按照要求,市、县均设立救助基金,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县级救助基金用于县级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救助及医疗抢救费用。市、县成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市辖区及两个管理区不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归属市级、祁阳县和江永县管理。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