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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朋友无证驾驶出车祸,车主要赔偿
2006年10月19日,赵某和朋友驾驶自己的小车送客户到银行办事,客户下车后,两人在车内等候,等候期间两人交换座位,张某坐到驾驶座,由张某驾驶轿车,不料张某错把刹车当油门,一下子加速撞到路边的噪音墙,张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只是脖子受了一点轻伤。
2006年11月1日,张某的妻子、女儿、母亲把赵某告到法院,要求赵某承担张某的医疗费、女儿抚养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母亲赡养费等共计16854元。赵某则辩解张某明知道自己属无证驾驶,还要求开车,所造成的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不需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的案件后认为,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学习过机动车辆的驾驶技术,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其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相等的责任。而赵某明知道对方是无证驾驶,还把车辆让给张某驾驶,而不是采取行动阻止张某启动车辆,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未尽到严格管理和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这起交通事故是由于赵某和张某两方面过错造成的,两者的责任应该是同等的,故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8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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