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肇事人桂某驾驶一辆雷克萨斯在沪蓉高速(安徽段)由快车道向慢车道变道过程中,撞上慢车道上一辆货车尾部,造成雷克萨斯副驾驶座上的李某当场死亡,两车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法医鉴定:此次交通事故导致李某颅脑、颈、胸部严重创伤,伤势过重死亡。交警支队调查后,判定全部责任由桂某承担。
桂某在身体伤势好转后,多次前往李某家,帮助料理后事并给予精神安抚,主动于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200万的赔款。李某生前和桂某是十分要好的朋友,桂某在法庭庭审中,声泪俱下的说到:“我开车带我的朋友,没想到残忍的事故却造成了他的死亡,我们是很要好的朋友,对他的死亡我悔恨莫及,没有办法只有从经济方面予以弥补,赔200万元是我自愿的。”
法庭审理结果:桂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肇事人在案发后主动供述事故经过事实,并当场承认罪行。积极帮助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受害人家属原谅,有悔罪的表现。依法判决有期徒刑7个月和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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