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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连发,法院依次判决

        事故详情:

        2008年1月3日,袁某骑自行车在路口左转弯的过程中,与邢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邢某受伤倒地。随后,刘某驾驶的厢式货车正好经过现场,与倒在地上的邢某再次发生事故,致使邢某伤势加重。1月5日,交警大队以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某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3月27日,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相关事实无法查证。邢某在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1月20日,邢某伤势加重被转至高级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邢某伤势不见好转,直至3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邢某共住院治疗68天。经法医鉴定鉴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颈脊髓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月18日,邢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和刘某赔偿损失60万元。

        法院接受审理后认为:被告袁某和原告邢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左转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刘某驾驶机动车,在经过交叉路口时,未执行减速慢行措施,缺乏道路观察,导致事故的再次发生,并最终导致邢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综合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邢某与袁某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二人都是驾驶非机动车辆,所以邢某和袁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的行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和袁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了同一后果,导致邢某死亡,由于无法具体认定二人的行为造成后果,所以认定刘某和袁某对邢某构成共同侵权,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邢某家属18.6万元,袁某赔偿13.96万元,袁某和刘某互负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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