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7日,刘某驾驶一辆车主为张某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遇王某骑着自行车相向驶来,刘某随即做出左转向并刹车的紧急规避措施。由于事故现场道路湿滑且重型货车车速较快,在驶出公路中心线后与另一辆货车相撞,重型货车车尾向右方向侧滑的时候,将王某撞倒在地。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势过重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周某受伤,两辆货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后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主要责任,王某行为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次要责任。
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医疗费、护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34570.3元,刘某向王某赔偿了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金额,但作为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王某却未对事故无责任的周某进行赔偿。故周某在事故后将王某家属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家属赔偿周某其事故赔偿金额的20%。
法庭在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道路情况不利于驾驶的情况下,依旧快速行驶,在发现险情后采取不规范措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王某在驾车途中对车辆观察避让不及时,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驾驶条例。此次交通事故中,刘某已对王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周某驾驶的机动车是事故的牵连者,且对王某死亡无过错,故法院判决王某和刘某按照事故承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计345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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