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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勒索财物,法律详解

        事故详情:

        2008年6月21日到12月16日期间,李某、熊某、侯某等人先后19次驾车至高速公路,故意撞上别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并迫使受害人停车,继而索要车辆赔偿费,共勒索到现金39900元、金首饰一件。受害人袁某将李某,熊某等人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熊某、侯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故意碰撞他人正在行使中的车辆,勒索财物,危害不特定人群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行为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李某等人三年到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人民法院判决后,李某、熊某、侯某等人不服法院判决,以“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事故被告其行为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需具备:1、侵害受害人生命财产安全。2、受害人数达三人及以上。3、事故人行为无法确定后果造成受害人基数。4、事故人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的不确定性。5、事故人行为具备高度危险性。6、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交通肇事罪定义: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律规定,在知晓事故会发生的前提下造成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被告等人虽然在客观上勒索了受害人财物,同时还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相互牵连,判决时应按照重罪来定义,故被告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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