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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区电动车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车管理,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动车备案登记的基本原则
1、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临时编号牌。
2、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公示本办法,凡符合《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电动车均须备案登记,发放临时编号牌。
3、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电动车备案登记的范围
我市城区居民200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三轮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须于9月30日前到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备案登记,悬挂临时编号牌后,方能上路行驶。
三、电动车备案登记具体组织
1、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对区域内电动车数量、状况进行摸底调查,为有计划、分步骤地搞好电动车备案登记工作创造条件。
2、街道办事处负责电动车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审核资料,收存档案,发放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严格按《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办理车辆备案登记,并将备案登记情况报所辖区域的公安交警大队。
3、各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对区域内街道办事处电动车备案登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向街道办事处提供电动车备案登记工作所需的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收集和统计区域内电动车备案登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全市电动车备案登记情况的全面汇总,对各区公安交警大队统一和提供电动车备案登记所需的编号牌和行车证,督促和检查各公安交警大队的工作。
四、电动车备案登记流程
(一)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登记,填写《长沙市电动车备案登记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办理的还须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街道办事处应受理车辆所有人申请后,确认车辆和车辆识别代号,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存《长沙市电动车备案登记申请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登记车辆及车辆所有人等相关信息台账,核发临时编号牌和行车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告知不予备案登记的理由。
五、其他事项
(一)电动车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车辆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电动车备案登记用语含义
1、本办法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2、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辆的个人或者单位。
①个人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②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身份证明是指:
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②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③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⑤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⑥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⑦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车辆来历证明是指:
①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②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后的来历证明是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所有人产权的《公证书》及车辆销售发票;
③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⑤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⑥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车辆所有人理赔完毕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5、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①车辆整车厂出具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登记的车辆,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长沙市电动车备案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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