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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法

长沙市城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负责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台账,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城区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广泛公示本办法,凡符合《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我市城区居民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均须登记上牌。
(三)便民利民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范围
经我市工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
三、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流程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属分所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委托人办理的还须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车管分所应自当日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车辆和车辆识别代号,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存《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将车辆及车辆所有人等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登记系统,核发行驶证和车辆号牌。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辆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者车辆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部门申请更新登记信息或者补换行驶证和号牌。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一日内,确认车辆和车辆识别代号,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存《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将车辆及车辆所有人等相关信息录入车辆登记系统,重新核发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其中车辆所有人产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收存变化后的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后的来历证明。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条件、依据、程序等在办理场所公示,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其它事项
(一)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车辆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辆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
4、车辆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车辆属于被盗抢的;
6、其它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用语含义
1、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2、车辆所有人是指拥有车辆的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含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常住我市的其他外籍人员,持有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证明的,也可办理)。
②单位是指。
3、身份证明是指:
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②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③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⑤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⑥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⑦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车辆来历证明是指:
①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②车辆产权发生变化后的来历证明是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所有人产权的《公证书》及车辆销售发票;
③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⑤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⑥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车辆所有人理赔完毕的车辆,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5、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①车辆整车厂出具的《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
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登记的车辆,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注:电动自行车注册、变更、转移登记/补牌、证/更正申请表、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长沙市电动自行车上牌点一览表 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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