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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

一、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时间点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二、医疗费确定的依据

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要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向车方及保险公司索赔的证据,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车方及保险公司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2.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3.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如没有经原治疗医院同意擅自转院的,一般对转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

三、抢救费的垫付

抢救费属于医疗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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