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条件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或伤残程度决定。一般来说,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不赔偿营养费。伤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或有伤残等级的,可以赔偿营养费。
赔偿期限
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该规定赋予了医院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赔偿依据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和支付
根据长沙审判实践,一般不超过2000元。一般在病历本或出院小结中医生会注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如医生注明了需加强营养,则法院一般会支持营养费,如没有注明“加强营养”等字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