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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

  1.受害人的生命权遭受侵害,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2.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


    赔偿
权利人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赔偿权利人,第一顺序权利人完全不存在时,由第二顺序权利人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赔偿权利人。

死亡受害人的公婆、岳父母不属于近亲属,不具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法官有限度的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相关因素: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二)从侵权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抚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出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三)从客观角度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原则上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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