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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财物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财物损失,以赔偿直接财产损失为原则,赔偿间接财产损失为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间接财产损失赔偿外,如交通事故而发生的停产、停工、合同不能履行等损失不能计算在内。

(一)直接财产损失

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包括:损坏的车辆、车载货物和物品、设施等,以及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牲畜。

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停运和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遭受损害,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车辆的损害导致车辆价值的降低。

1.车辆停运损失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损车辆是属于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从事非经营活动的车辆不在此列,如单位自用车、私人车等。

2)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导致了损失。

2.车辆贬值损失的条件

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导致车辆价值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对车辆因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赔偿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所谓折价赔偿是指赔偿的损失以受损坏的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因此,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赔偿方式有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种。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才折价赔偿损失。具体来讲,即: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首先应由事故责任人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作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对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进行维修,对受伤的牲畜进行治疗,属于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此,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标准应当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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