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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生活自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和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遵循“普通适用”原则。

 “普通”是指配制的辅助器具不应是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和价格最昂贵的。

 “适用”是指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又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从19951017日起,民政部门对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我国民政部门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按照民政部门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

一般来说,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特殊伤情受害人的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

伤情有特殊需要是指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以及正常更换周期和期限计算辅助器具费用仍不能解决受害人的辅助器具费用,则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费的支付

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次性给付和定期金给付。

定期金给付的条件、标准和年限与残疾赔偿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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