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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偿请求被驳回

        事故详情:
        2012年2 月1日,王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贵州境内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行驶途中,王某越线超车,相向迎面驶来两辆客车。在会车的时候,王某的车辆与杨某驾驶的客车左侧碰撞,杨某的客车随后碰撞上公路边上的护栏,由于事故突然,后面一辆郭某驾驶的客车因制动不及,刮伤杨某的车后与王某的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车内乘客熊某死亡,另一名乘客彭某和驾驶员王某受伤,道路公共设施损害以及事故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在调查后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熊某和本次事故的其他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某肇事车辆有投保过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其中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保险额度是10万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对第三方(除本车以内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无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都是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本次事故中的受害人熊某是肇事车辆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故法院对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予支持。对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的商业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损失支持。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担,被告同意赔偿。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上责任险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和车主按照责任划分共计赔偿原告损失3371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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