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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时驾驶证过期不予理赔 免责获支持

        2008年夏天,某汽车运输公司为其名下的营运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中旬一天凌晨,员工张月(化名)驾驶投保车辆在江西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由于当时张月属于过度疲劳驾驶,经认定对事故负全责,汽车运输公司为此次事故共支付相关费用9万多元。事故处理完毕后,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谁知,保险公司以张月发生事故时所持驾驶证有效期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汽车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规定了一些不予赔偿的情形,其中有一情形就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这里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了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毁损、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等情形。

        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已经过期,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况且,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是普通公众可以认知的违法行为,若将此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保险公司而获得赔偿,亦有违诚信和公平原则。

        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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