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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红桃,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谷峰村南竹坡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197003296027.
委托代理人:叶健康,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云,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岳派出所望岳街道金星村委谷丰北路67号枫雅名苑4栋812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404300041
委托代理人符慧蓉,女,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57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890630044x。
被告郭小韦,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东路15=3号楼3单元1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910919051x。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5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纯烽,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310260515
原告杨红桃诉被告阳云、郭小韦、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由审判员陈志胜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贵涛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健康,被告阳云的委托代理人符慧蓉、被告郭小韦、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纯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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