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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原告傅冬华,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水电安装工,住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华光村石山村民组7号。
委托代理人叶健康,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潘志敏,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宁乡县菁华铺乡陈家桥村李家湾组10号。
被告宁乡县诚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华明南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建强,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275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东沩路6号。
负责人余小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黎托村五组(特别授权)。
原告傅冬华诉被告潘志敏,宁乡县诚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冬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健康,被告潘志敏,被告诚名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建强,被告人寿财险长沙市宁乡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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