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12时许,今年47岁的鲁某驾驶一辆四轮拖拉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新区某路口时,与自西向东欲横过国道的由新区社区某居委会居民尚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尚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发时鲁某不知情,继续驾车前行了400多米远的距离时被路人拦截。他急忙返回现场,将尚某送往许昌某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4000元。经医院诊断,尚某为左颞颅骨缺损,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
经鉴定,尚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构成八级伤残。经依法认定,鲁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尚某事发前在某环保公司工作;其住院96天,花费医疗费65278元;尚某支出鉴定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1302元;四轮拖拉机在汝南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可是,在后来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鲁某逃逸,不属交强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被告鲁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尚某骑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鲁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所以对于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也是可以支持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当中也包含了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对于受害人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方鲁某赔偿给受害方。
相关文章
公交司机为争路权怒持 刀刺伤轿车司机多处伤残如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遇到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借车给朋友无证驾驶出车祸,车主要赔偿9月1日起长沙50余万辆电动车将纳入机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