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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4)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5)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6)当事人的责任;

7)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3.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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