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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只是一份证据,当事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复核申请

1)提出复核时间

当事人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2)复核部门

当事人向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复核申请形式

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复核申请的受理

上一级交警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3、复核审查期限及内容

上一级交警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复核终止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警部门终止复核。

5、复核结论

上一级交警部门经审查后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核结论:

1)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调查、认定。

2)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6、复核结论的送达

上一级交警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7、交通事故重新认定

上一级交警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法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交警部门备案。

(四)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次数

向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根据我们所代理的复核经验,死亡案件一般维持原责任认定。其它受伤案件则视情况而定,如有错划责任,一般都会更改。

死亡案件的责任认定之所以难以改动,是因为死亡案件的事故认定书都需要报市交警部门批准才能下发给当事人,复核部门对于经本部门批准的认定书一般不会做出更改。另外,死亡案件还牵涉到肇事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所以死亡案件复核很少做出变更。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死亡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一般很难被法院推翻,受伤案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绝大部分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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