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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

    《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做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违章行为,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三)逆向行驶的;

  (四)违反让行规定的;

  (五)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六)在同一车道内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公共汽车、中巴车、出租车不按规定停车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抛锚车不设明显标志的;

  (十)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的;

  (十一)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十二)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机动车负全责 
    
    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

  (二)在禁行的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三)在非机动车道违章借道行驶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五)在人行横道线内发生事故的;

  (六)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关车门的;

  (七)在小学门前遇有小学生上学、放学、集体活动或对横过道路的队列不停车让行的;

  (八)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或双实线行驶的;

  (九)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行人负全责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上,行人不在人行道上行走而在机动车道上行走、逗留的;

  (二)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不遵守交通信号指示的;

  (四)横过没有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时,不注意避让车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和抢道的;

  (五)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路段上,穿、翻越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的;

  (六)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走的;

  (七)在车行道上候车的;

  (八)在机动车道内有召停出租车、逗留等妨碍机动车通行行为的;

  (九)在机动车道上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交通的。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非机动车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一)醉酒驾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禁行的区域或路段行驶的;

  (五)在封闭式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行驶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驶的;

  (六)横穿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城区道路不下车从横道线内推行的。

  五、机动车与违章架设的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横幅等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的,违章架设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其中,机动车违章载物超高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六、非法占用、挖掘道路导致在本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法占用、挖掘道路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七、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在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人无违章行为的,由施工方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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