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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区别

事故责任即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而赔偿责任则是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而做出的民事赔偿责任。两者存在区别:
    一、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作出认定的主体不同。

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行政职权确定,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司法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只能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证据之一,而非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唯一标准。

二、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认定事故责任遵循过错原则,即无过错就无责任,过错小的为次要责任,过错大的为主要责任,过错相当的为同等责任,全部过错的为全部责任。而认定赔偿责任则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三、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事故责任的认定可能成为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依据之一,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包括作为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证据。而赔偿责任的认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是确定当事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内容不同。

事故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判定。赔偿责任认定是指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五、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承担责任主体不同。

事故责任的主体是直接参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常包括行人、驾驶员、乘客。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交通事故参与人,既包括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如行人、驾驶员、乘客等,也包括间接参与了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人”,如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及保险公司等。
   
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认定适用的法律不同,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也适用不同的条款。

事故责任认定主要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赔偿责任认定除适用上述法规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时,两者适用的条款也不相同。

(一)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从上可知,“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所认定的责任,实际上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章、是否构成过错,以及当事人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影响力的大小。

(二)赔偿责任认定主要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四)规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相同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认定书中当事人的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明确表明两种责任是不能等同的。

七、对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认定的结果不服采取的救济途径不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不能提起诉讼。但当事人若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提起二审、申请再审等方式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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