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庄国瑞持C1驾照,在农机部门的统一安排下,为其所有的变形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0万元。投保时,庄国瑞未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人保常州公司审核后也未提出异议。2009年6月17日,陶琦驾驶小轿车与庄国瑞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陶琦负主要责任,庄国瑞持C1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属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陶琦以庄国瑞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庄国瑞赔偿陶琦11.0593万元。庄国瑞在实际支付2.7万元后,起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常州公司支付理赔款10万元。
上述案例讲述的情形属于日常生活中常发生的“准驾不符”保险公司赔不赔问题。
通常保险合同中有“准驾不符”的免责约定,但是却不能当然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准驾不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也并未增加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而且保险公司在投保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准驾不符”情形,未提出异议,依然承保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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