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XX号
申 请 人: 张某 男 身份证号:431222XX
住址:湖南省沅陵县某地
委托代理人: 彭乐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谢宜兰 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 申请 人: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某地
负 责 人: 周某
委托代理人: 孔某 被申请人处职员 特别代理
许武 被申请人处职员 一般代理
案 由: 工伤待遇等争议
上列双方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本会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独任仲裁员,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彭乐、谢宜兰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孔某、许武到庭参加了仲裁庭审及调解活动。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让互谅,友好协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经仲裁庭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共计壹拾贰万捌仟元(128000元);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肆万捌仟元(48000),还应支付申请人捌万元;该款于2013年9月30日前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潇湘支行转账给付申请人,账户号:6217 0029 2010 5021 XXX
3、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不到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本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双方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张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