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据理力争,法庭驳回被告重新鉴定请求
【案情简介】
曹某委托国晖所上海分所律师起诉贾某、华泰保险公司、大正公司、锦强公司、人保公司,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167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12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74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8331.30元、车辆及财产损失418元、律师费6000元。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请求重新鉴定。
【争议焦点】
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的各项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告的伤情主要是脸部的创伤,经过治疗和一段时间的休息后,脸部疤痕已基本淡化,伤情已逐步痊愈。若法庭接受了被告方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的伤情在重新鉴定时可能已无法达到伤残级别,且本案的诉讼时间将会延迟,原告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考虑到上述因素,代理律师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就诊记录及医院的相关证明,着重阐述了原告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认为被告未能提供重新鉴定的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最终说服法庭驳回了被告方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67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8331.30元、残疾赔偿金2749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华泰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10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39323.30元中的90%计35390.97元,合计45390.97元;人保公司赔付医疗费1000元以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计39323.30元中的10%计3932.33元,合计4932.33元;超出交强险部分8069.12元和鉴定费、律师费计6800元,合计14869.12元,由被告贾某按照4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5947.65元。鉴于被告贾某曾给付原告现金5000元,故贾某尚需赔偿原告947.65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5390.97元。
二、被告人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932.33元。
三、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947.65元。
四、大正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三项所确定的贾某之赔偿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方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及运用娴熟的代理技巧,使得原告的绝大部分赔偿请求都获得了支持,包括鉴定费及律师费。且法庭未同意被告方的重新鉴定请求,为原告方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