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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之交通肇事罪共犯

        2006年9月13日下午,驾驶人杜某某驾驶豫G91818号大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城关镇文明路君乐王府门口路段时,因有因人上车或乘客下车,驾驶员杜思奎即右转变更车道向路西靠停车,因突然右转对后面车辆没有拉开行驶的安全距离,致使与其同向行驶的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大客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乘坐人李某受伤,陈某颅脑损伤死亡,两车损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肇事后,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自己知道交通事故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在受害人鄢某上大客车让其下车处理事故,抢救受害人的情况下,没有下车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没有抢救受害者,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听从本车售票员黄某的话,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逃跑至滑县什牌收费站被截获。后经过滑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鄢某、李某、陈某无责任。
 
        此案件中,杜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伤一死、辆车损伤的事故结果,并且没有履行现场保护义务,甚至逃逸躲避罪责。根据《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黄某作为肇事车辆的乘车人,指示肇事者杜某某逃逸的,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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