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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2010年1月9日,杨某驾驶着一辆小面包车行驶到城北桥头的时候,把骑着自行车准备自东向西过马路的林某刮倒。林某所骑的自行车已经被压碎,林某也受了伤。但是事发时杨某并不知道自己撞到了人,直到他驾车往前走了500米后,被路人拦下才知道自己撞到了人。杨某急忙返回现场,并将林某送到医院急救。经过医院诊断,林某为颅骨缺损,病情比较严重,住院期间需要有人看护才行。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个,林某所受的伤为重伤,并且已经构成八级伤残。经过交警部门现场认定,杨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某不负任何责任。林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6352.9元,还有误工费、自行车损坏等费用23145.2元。林某住院期间,只是支付了12539元医疗费,林某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及承担杨某的面包车保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剩下的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杨某肇事逃逸,应当由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不属于交强险责任,应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林某骑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杨某所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35556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费用中的120150元。其余损失费用由被告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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