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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己一方负主要责任的赔偿问题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8日13时45分许,邓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4990KG;实载:3838KG)的湘A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沿浏阳市X014线由南往北行驶至25KM+900M路段与相对方向会车时,丁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其朋友朱某同向从其后违规超车,超车过程中普通两轮摩托车倒地,丁某丁某被湘A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左后轮碾轧,造成丁某丁某、朱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即丁某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经诊断,丁某右上肢皮肤软组织套脱伤,医院为其行肘关节以上、肩关节以下截肢手术。2011年3月30日,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对丁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丁某一的伤残等级为伍级,后续治疗费预计需要人民币99010元左右,伤后需要休息5个月。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中一方负主要责任时如何争取赔偿。

【审理结果】

       
正在立案起诉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案例分析】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丁某一方负主要责任但又受伤最严重,面对这么严重的伤情以及巨额的治疗费用如何争取赔偿弥补自身损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一般人看来既然自己一方负主要责任那么对于事故的主要损失只能自己承担,获得的赔偿也就比较少了。因为这一原因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理亏只能自认倒霉,往往忽视自己权益争取而随意与对方和解拿到很少的赔偿就了结了案件。

        这里其实存在一个明显的误区,那就是忽视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我国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俗称的“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方(被保险人)有责任(包括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时,受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全赔。交强险赔偿的限额: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也就是说在这一限额内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受害一方的损失都能够获得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才根据事故责任确定赔偿比例。
  
         针对当事人丁某的案情,虽然他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他的损失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就基本能够得到补偿。当然赔偿款的获得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通过相应的司法程序来争取,如果当事人不重视这个问题那么他的权益也就不能得到保障。所以说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无论责任如何划分,都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权益,把自己因事故受到的损失减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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